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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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 113年01月03日)
第 5 條
軍事營區安全勤務,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指揮實施,值勤軍官、士官督導衛哨兵執行。
前項人員於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