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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11年05月18日)
第 15 條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