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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11年05月18日)
第 19 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