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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 92年08月07日)
第 4 條
受裁判者之配偶與其他順序之申請人,其補償金分配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受裁判者之子女同為申請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二、與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人於申請前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由其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之。分配之人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申請人為受裁判者之父母或兄弟姊妹者,如同一順序之申請人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