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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 92年08月07日)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