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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9年09月25日)
第 5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等及身心障礙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者,得發給遺族病困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二萬元;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原因者,以給與一年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