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9年05月13日)
第 15 條
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