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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9年05月13日)
第 2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