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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9年05月13日)
第 27 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