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9年05月13日)
第 28 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已完成改建之眷村及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但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其土地計價標準如下:
一、有原眷戶原地改建眷村,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繳地價。
二、空置及分期規劃建宅眷地與已核定遷村尚未騰空之眷地,其土地價款一次繳清者,按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本條例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遷建騰空之眷村土地,依本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