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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9年05月13日)
第 7 條
都市計畫區內非屬住宅區之眷地及不適用營地,在不影響當地都市發展下,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變更為住宅區後,依本條例辦理改建。

非屬都市計畫範圍者,依有關法令變更為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