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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年01月22日)
第 4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

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