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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年01月22日)
第 5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