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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10 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