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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18 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