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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8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