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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 100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建立。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申報報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處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考核。
七、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八、其他有關金融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