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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21日)
第 13 條
本行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總裁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