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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21日)
第 7 條
總裁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總裁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行,一份函送移交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