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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21日)
第 8 條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主管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該單位,一份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總裁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