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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 112年05月11日)
第 12 條
調解會委員就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主辦(執行)機關、民間機構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其他經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