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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3年10月31日)
第 50 條
信託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備置共同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與每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供查閱。

第 5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