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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 106年08月14日)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二、嘉義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屏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臺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澎湖辦事處,分二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