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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經營商業:指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執行該職務業務。
三、從事兼職:指前款以外,從事非屬本職之工作。
四、工作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二)延長工作時間。
(三)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