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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18日)
第 6 條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任職機構之相關人事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