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26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

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