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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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辦法
( 110年06月10日)
第 5-1 條
受影響經銷商曾依修正前規定申請補貼,並經以匯款方式核發補貼款,且未有重複申領其他機關補助、補貼或津貼情形者,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構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審查後,逕依原提供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核給補貼;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因特殊原因無法收受匯款,或無國內金融機構帳戶者,得經受影響經銷商切結後改以現金發給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