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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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4 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公股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工會代表。
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