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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9年07月12日)
第 14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