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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9年07月12日)
第 9 條
民間機構申請適用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年度起所發生之費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