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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 110年01月20日)
第 28 條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