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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3-1 條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