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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 68年11月29日)
第 2 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