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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 68年11月29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