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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7 條
告發或檢舉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有不為代徵、短徵、漏徵、或證券買賣人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公務人員為舉發人及參與逃稅行為之舉發人,均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