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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10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