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2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
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
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