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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22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執行業務時,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涉有犯罪嫌疑者,由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函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