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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26 條
專業訓練單位得就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一項或二項以上,開辦專業訓練課程。

除有特殊情形外,專業訓練課程應按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