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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2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考評不合格之所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單,於國稅局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