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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29 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保存受訓人員名冊、師資名冊、各受訓人員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考評結果、出席紀錄及核發受訓人員合格時數認證等證明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