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5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繳納登錄執業證明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四、合於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