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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

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登錄執業證明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