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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106年11月30日)
第 3 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