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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 108年07月24日)
第 11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