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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 109年02月04日)
第 3 條
業務主管機關制(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法律案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三)舉行公聽會。
二、屬法規命令案者,應依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