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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 110年04月14日)
第 2 條
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