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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 110年04月14日)
第 7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