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111年01月05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