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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111年01月05日)
第 5 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前項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